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1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1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省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
消费税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
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豫税发[1994]103号)
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
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010号)
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
消费税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063号)
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
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328号)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