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津国税流〔2009〕18号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09-04-27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市局相应废止的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21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8]36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8]42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9]25号)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51号)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1]8号)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1]44号)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1]65号)
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2]46号)
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2]47号)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