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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龙政办发〔2014〕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 ( 龙政办发〔2019〕1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龙游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二届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

  龙游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龙游县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龙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2]15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3〕81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两化引领”总体部署,通过分行业计算企业单位占地税收产出,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奖励政策,加大对亩产税收贡献大、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导向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范围。

  县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范围,具体规定详见《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 龙政发〔2013〕68号

  (二)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后,自2014年度起,对纳税人按照“亩产税收”贡献进行分类,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奖励政策,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

  1.分类。对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收”贡献为指标进行分类,具体划分为激励类、提升类和一般类三大类。激励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较大的纳税人,其中:工业为亩产税收12万元(含)以上,商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为亩产税收24万元(含)以上纳税人;提升类是指目前亩产税收贡献处于中等水平的纳税人,其中:工业为亩产税收4万(含)至12万元,商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为亩产税收8万(含)至24万元的纳税人;一般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较小和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纳税人,其中:工业为亩产税收4万元以下,商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为亩产税收8万以下的纳税人。

  2.分档。分档是指根据以上分类,相应实行分档的奖励政策。对激励类企业增加的税收负担,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使税收负担比原税负有所下降;对提升类企业通过奖励避免税负上升过快,使其实际税负水平比税额标准调整前有所上浮,促进其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对一般类企业不给予奖励,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推进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增加单位土地投入,盘活现有的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具体分类及奖励标准见附件。

  3.亩产税收指标。亩产税收=上一年度税收收入合计数÷用地亩数。其中:

  上一年度税收收入合计数是指当年5月31日前纳税人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上一年度的国、地税税收合计数,具体包括纳税人正常申报入库税款、依法批准的缓缴税款、征管评估查补税款。考虑到政策性因素影响及鼓励企业多创税收,对纳税人上一年度实际享受的减免税、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实际抵扣的税额、出租土地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工资薪金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出口企业按企业内外销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年度销项税金减进项税金减上期留抵税金所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予以合并计入上一年度税收收入合计数。但对土地受让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出售不动产及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收等一次性税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稽查查补税款和罚款、以及非税收入等不予并计收入。税款统计以税款所属年度为准。

  用地亩数是指纳税义务人当年度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土地面积(含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和租入的集体土地面积)。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四方(国土、园区或乡镇街道、地税和纳税人)确认”数为准。纳税人年度中间增减土地的,以月加权平均数为用地亩数。

  (三)相关规定。

  1.上级现行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仍按规定执行,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先按规定办理减免,后套用本办法规定给予财政奖励。

  2.对处在建设期(三亿元以下项目为土地招拍挂之日起10个月,三亿元至五亿元以下项目16个月,五亿元及以上项目18个月,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的新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奖励50%的优惠。一级用地范围内的总部企业和灵江园区规上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二级用地政策标准执行,一、二级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之间的差额,通过奖励形式兑现。

  3.金融、房地产、烟草、供电、石化、保险、通讯业企业,不列入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奖励政策范围。

  4.列入闲置土地清理范围的企业,不给予本方案的奖励优惠。

  5.列入关停淘汰企业及不符合产业导向企业,不给予本方案的奖励优惠。

  6.使用应税土地面积1亩(含)以下的纳税人,不列入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范围。

  7.对经营涉及两个或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销售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8.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上年度出现《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县委〔2012〕6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票否决相关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政策如有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不予奖励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票否决纳税人名单由相关职能部门审定提供。

  9.奖励审批权限。自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由龙游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10.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实行分期兑现办法,上、下半年度奖励分别于当年的7月底、次年的1月底前兑现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工作的科学高效开展,决定成立龙游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财政(地税)、发改、规划、经信、商务、国税、国土、安监、环保、人力社保、龙游工业园区、东华街道、湖镇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地税)局,县财政(地税)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协调、综合考评和调研宣传等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纳税人用地清册、列入清理范围的闲置土地清册和上年度发生且整改不到位的违法用地单位清册;

  县规划局负责提供一至四级用地范围红线图、纳税人上年度发生且整改不到位的违法建设单位清册;

  县环保局负责提供上年度发生且整改不到位的排放不达标、污染物偷排的单位清册;

  县安监局负责提供上年度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黑名单;

  县经信局负责提供列入关停淘汰企业及不符合产业导向企业和上年度发生且整改不到位的未完成节能指标单位清册,规上工业企业清册;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上年度企业员工五费合征参保率低于全县工业企业平均水平清册;

  县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人所属期为上一年度的国税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和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

  县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人所属期为上一年度的地税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国地税税收收入合计、亩产税收测算、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纳税人的纳税及亩产税收情况清册,上一年度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具体测算编制亩产税收奖励单位清册。

  各职能部门相关清册、资料于每年2月15日(2014年上报时间调整为6月15日前,其中县国税局、地税局信息于上年度税款结算期终了20日)前报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纳税人的纳税及亩产税收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确定当年具体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纳税人名单,按分期兑现办法及时公示、兑现到位。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办公室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工作方案。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乡镇(街道)、龙游工业园区及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各项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大实施方案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力度,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目标任务完成。涉及各有关部门承办、配合的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部门联动,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其他

  本方案由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龙游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