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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象山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象山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象税政〔2008〕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象山县财政局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象财办【2017】48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 象山县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财税分局:

根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83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适当调整:

一、丹东、丹西街道:滨海大道与丹爵公路以北区域,年每平方米单位税额从3元调整到6元;滨海大道与丹爵公路以南区域,年每平方米单位税额从3元调整到4元。
二、爵溪街道、石浦镇、西周镇:年每平方米单位税额从2元调整到4 元。
其中:石浦镇原金星乡、昌国镇、石浦镇水产产业区及所属海岛区域内仍按年每平方米单位税额2 元征收;
西周镇原儒雅洋乡所属区域内仍按年每平方米单位税额2 元征收;
三、定塘镇、新桥镇、泅洲头镇、鹤浦镇、贤痒镇、大徐镇、涂茨镇、墙头镇:年每平方米单位税额从1元调整到2元。

本通知从2008 年1月1日起执行。各财税分局应积极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后的宣传和组织征收工作,并及时做好税易07中土地底册资料的收集、录入和修改工作。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四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