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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庆元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庆元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庆元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方便纳税人办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相关纳税人可到庆元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庆元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庆元县濛洲街198号。咨询电话:0578-6221500。
庆元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庆元县黄田镇中心街6号。咨询电话:0578-6141106。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庆元县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