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转让非住宅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丽地税公告2014年第1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管理,公平税负,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现就加强个人转让非住宅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市本级范围内非住宅房地产,纳税人能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对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二、个人转让市本级范围内非住宅房地产,如纳税人暂无法提供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对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预征率按2%执行。
三、《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丽地税政〔2008〕118号)文件中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土地增值税征收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