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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政发〔2012〕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 ( 安政发〔2016〕1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483 号)及《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调整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开发区(递铺镇)。划分为两个等级:

1. 一级区域。东以杭长高速公路为界;南以梅灵路接4 省道,经绕城南线与杭长高速公路相接为界;西以 11 省道北移线与梅灵路相连为界;北以 11 省道北移线为界。

2. 二级区域。除一级区域外的开发区(递铺镇)行政区域内。

(二)梅溪镇。划分为两个等级:

1. 一级区域。临港经济区规划范围内。

2. 二级区域。除一级区域外的梅溪镇行政区域内。

(三)孝丰镇。划分为两个等级:

1. 一级区域。东至孝丰老收费站;南至沿石语农庄、云鸿塔一线;西至新老 11 省道交界处;北至沿黄浦江源漂流、清水口路一线。

2. 二级区域。除一级区域外的孝丰镇行政区域内。

(四)高禹镇、良朋镇。划分为两个等级:

1. 一级区域。天子湖现代工业园规划范围内。

2. 二级区域。除一级区域外的高禹镇、良朋镇行政区域内。

(五)天荒坪镇。划分为两个等级:

1. 一级区域。东至浒溪,南至天荒坪电站宿舍,西至余村交界水沟,北至青山山边;白水湾工业园区。

2. 二级区域。除一级区域外的天荒坪镇行政区域内。

(六)其他建制镇。范围包括建制镇行政区域内。

二、适用税额

(一)开发区(递铺镇):一级区域内适用税额为 8 元 / ㎡ ;二级区域内适用税额为 4 元 / ㎡ 。

(二)梅溪镇:一级区域内适用税额为 8 元 / ㎡ ;二级区域内适用税额为 4 元 / ㎡ 。

(三)孝丰镇:一级区域内适用税额为 8 元 / ㎡ ;二级区域内适用税额为 4 元 / ㎡ 。

(四)高禹镇、良朋镇:一级区域内适用税额为 8 元 / ㎡ ;二级区域内适用税额为 4 元 / ㎡ 。

(五)天荒坪镇:一级区域内适用税额为 6 元 / ㎡ ;二级区域内适用税额为 4 元 / ㎡ 。

(六)其他建制镇区域内适用税额为 4 元 / ㎡ 。

三、相关要求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月申报,每月 15 日申报缴纳上月应纳税额。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 〇 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