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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删除“与营业税计税依据相同,预征率仍按《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公2010年第1号)执行。”的规定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95]浙国税外127号 [95]浙地税三38号)精神,201241日起(税款所属期),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调整为销售收入(含预售收入),预征率仍按《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