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10〕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财税[2015]15号规定,第三条第五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实际,现将有关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精神,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为:
  类   型                                税率
  普通住宅                                2%
  除普通住宅外的其它房产                  3%
  “普通住宅”的认定:普通住房标准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慈溪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慈政办发〔2005〕6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按实清算。对确实需要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的规定来执行,核定征收率为5%。
  三、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1、纳税人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应提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作为准予扣除项目。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此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
  2、凡纳税人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3、纳税人既不提供评估报告,又不提供购房发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4、纳税人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或供购房发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5、从2010年11月1日起,对自然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由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代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如纳税人能提供评估报告或提供购房发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个人转让住宅仍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其余各种经济性质的纳税人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结算土地增值税。如采用核定征收的,必须出具《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附件: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