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宣城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减税降费举措,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4〕150号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
》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购销合同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业,按照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80%的比例核定。
二、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60%比例核定。
三、商品批零兼营业,按照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50%比例核定。
四、商品零售业,按照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40%比例核定。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宣城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附件1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比例及税率表中关于工业、商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 号,以下简称《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减税降费举措,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
》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进行调整。
二、主要政策变化
相比于我市原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此次主要调整工业、商业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具体如下:
1.工业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由原来的120%调整为80%。
2.商业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由原来的80%分别作如下调整:商品、物资批发业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调整为60%;商品批零兼营业核定比例印花税计税依据调整为50%;商品零售业核定比例印花税计税依据调整为40%。
三、关于其他应税税目的核定征收比例
本次公告未调整的其他应税税目的核定征收比例,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宣城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宣城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附件1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比例及税率表中关于工业、商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