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市
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诸暨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号)文件中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对
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保障性住房外,区分不同类型
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
土地增值税:
(一)商铺:4%;
(二)别墅、排屋:3%;
(三)其他:2%;
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附房(设施)按所属主房的预征率预
征
土地增值税。
上述分类参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的房屋类型,或者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商品房预售证上商品房类别。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