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地方税务局贯彻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0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慈财税[2015]1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稽查局:
现将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
》 (
慈政办发〔2007〕189号
)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实际补充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重要意义。提高城镇
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相应提高土地保有环节的税负,是为了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利于经营方式的调整,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单位要借这次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之机,严格执行新城镇
土地使用税条例和市局出台的相关征收措施,认真做好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税源调查,夯实税源基础。市局将在适当时间对各单位贯彻落实的情况作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税政线岗位责任制考核。
二、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对部分征收范围作进一步明确。横河镇列入市区建城区征收范围:南二环线以南至前应路以北;横河镇列入市区在建区征收范围的四址为:东至白彭公路,南至高速公路连接线,西至王梁大道,北至前应路;宗汉街道列入市区建成区征收范围:金轮大道以东、北外环线以南的街道所属区域。
附件: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
》 (
慈政办发〔2007〕189号
)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