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增值税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规定,(一)第四条修改为“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2),并按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第六条修改为“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已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应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废止第七条。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已被修改
第七条已被废止;废止第四条及附件2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