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09〕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慈财税[2015]15号
)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4点废止,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7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4点废止;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7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4点废止;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7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稽查局:
加强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不仅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和谐,而且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培养公民诚信纳税意识,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打下坚实基础。现对加强
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切实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税法宣传要有新思路,要采取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和手段。突出针对性,对可能引起社会较大反响的政策措施要重点宣传;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特别是经济利益重大影响的纳税人,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税务人员要做好宣传员,把税法宣传做为日常征管重要内容,赢得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
二、各单位要广开信息渠道,掌握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情况。针对可能存在的对扣缴义务人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甚至流离于监管之外的情况,要加强与工商、民政、编制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全面掌握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对不论是企业还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负有扣缴
个人所得税义务的,都应做到情况明,底数清。要掌握高收入者情况,每位高收入者必须签定依法纳税承诺书。
三、强化对重点纳税人的征管
(一)重点纳税人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上年度经营(销售)收入,工业在1000万元以上、商业在2500万元以上、其他纳税人在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规模纳税人的投资者(合伙人或业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供销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大型饭店的厨师长和总管、娱乐业的领班、调酒师等;
3、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告业务中介人、撰稿人;
4、在我市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5、以独立个人身份提供专业性劳务的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6、 建筑工程承包人;
7、其他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
(二)加强重点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管理的要求
1、对单位雇用人员,重点加强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的监控。各单位要在摸清重点纳税人基本情况的前提下,要求重点纳税人作出依法自行申报或由扣缴义务人作出依法申报的承诺。扣缴义务人应提供重点纳税人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分配方案、供销人员奖励办法等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要建立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申报预警机制,对申报异常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要进行纳税评估或者纳税检查,督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
2、对企业股东、投资者,应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工资薪金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管理。重点加强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无偿占用资金情况的审核。
3、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和个体工商业户的业主,应加强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监控,重点加强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情况的核查。
4、大型饭店的厨师长和总管、娱乐业的领班以及厨师、面点师、调酒师、美容师和医师等岗位人员,其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可实行定额征收,按照营业收入或规模确定纳税人数和定额标准。核定人数规定和定额标准按市局《关于明确
个人所得税定额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慈地税税〔2003〕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定额户税收征管的通知》(慈地税税〔2006〕32号)的规定执行。
5、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告业务中介人、撰稿人重点加强劳务报酬的监控,督促相关单位健全财务管理,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重点分析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与过去对比情况,支付劳务费的合同、协议、项目情况,单位白条列支劳务报酬情况。
6、对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要建立自行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申报机制。要建立纳税人资料库,对外籍人员进行分类登记。记录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护照号码、就业单位、职务、提供劳务内容及期限、来华日期、出入境时间、收入情况、完税情况等信息。
7、对建筑工程承包人要严格执行带征
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1)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外来建筑安装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具体规定,一律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扣缴
个人所得税,按其工程预付款带征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按0.5%执行。
宁波大市内的外地建筑企业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凭宁波市局出具的联系单可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个人所得税。
(2)建筑安装单位将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建筑安装单位实行代扣代缴,并按分包户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带征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按0.5%执行。
(3)在建筑安装单位挂靠或联营并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
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建筑安装单位实行代扣代缴,并按挂靠户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带征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按1%执行。
8、对其他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在做好年度申报工作的基础上,要结合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加强源泉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做好代扣代缴工作。
(三)对重点纳税人实行建档管理。每个重点纳税人单独编制纳税编码,对其已纳税额应及时登录纳税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1、纳税人基本情况:纳税人姓名、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户籍、住址、工作单位、职务;2、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扣缴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3、对纳税人进行的税务评估报告、税务稽查的稽查处理报告。
四、加强
个人所得税重点项目的管理
(一)财产转让所得的管理
1、股权转让所得的征管,按照《慈溪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慈地税税〔2009〕35号)执行。各单位掌握辖区内转让股权的个人股东信息后,应当与其纳税资料及时分析比对,发现纳税人未申报纳税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追缴税款。要加强个人股东
个人所得税动态管理,密切关注企业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并依据扣缴义务人填报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及时登记或变更核心征管系统中相关信息。
2、其他财产转让的征管,对个人能够完整提供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凭证的可按有关规定结算缴纳;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核定率按慈地税税〔2008〕23号对应的类别确定。
(二)工资、薪金所得的管理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在加强上述高收入人群的“工资、薪金项目”
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上,在日常管理中还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应重点分析工资总额增减率与该项目税款增减率对比情况,人均工资增减率与人均该项目税款增减率对比情况,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况,同行业、同职务人员的收入和纳税情况对比。
2、应加强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企业用工人数与企业规模、产量、销售情况的比对。
3、应加强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审核,对企业支付工资采用银行转帐支付方式的,着重审核盖有银行回讫章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与企业申报的《扣缴
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相核对。
4、应加强工资薪金总额增减情况与产销变动情况的比对,从中发现企业的工资总额账面数据是否真实。
5、应加强企业用工人数、
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劳动合同比对。
6、应加强以福利费用和非货币形式发放工资薪金的审核,企业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7、《关于明确加快工业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补充意见操作办法的通知》(慈地税税〔2008〕55号)中预警指标只能用于日常监控,不能简单地作为征收率,而应通过质询、约谈、纳税评估、稽查等手段,促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实依法申报纳税。
(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的管理
改进企业税收征管方式,强化查帐征收,营造公平环境。鼓励企业健全财会制度,准确反映税后利润分配情况,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
个人所得税逐步实行查帐征收。但企业存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且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其自然人股东的利润分配所得
个人所得税仍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率,商业企业为0.2%,其它为0.5%。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1、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少报收入、虚列成本费用,如无其他支付情形,应作为投资者所得。
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4、企业以资本公积金(不含股份公司溢价发行股票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可视为企业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红利分配。
5、企业自然人股东将被投资企业资产转移到其他关联企业,再通过其他关联企业提取资金,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或以个人名义转增原投资企业股本的,可视为企业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红利分配。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按合伙者出资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应税所得额,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应税项目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管理
1、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鼓励健全财会制度,正确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实行查帐征收。为防止税款流失,确保税收收入,企业建帐初期可采用核定征收办法。
2、加强纳税评估和检查,采用多种合理方法,核定应纳税额。对存在帐外销售现象的纳税人,要按能耗情况、营业面积,主要经营设施、雇工人数等指标加强要素评估,分析纳税人申报销售是否真实。应重点分析当年与上年该项目税款对比情况,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况;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是否连续多个月零申报;同地区、同行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负对比情况。
3、加强定额户征收管理,各所、分局要及时掌握定额户的经营情况,制定辖区内所有行业定额标准,根据地段系数、营业面积、硬件设施数量等确定营业额,定额的确定必须由税务管理员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集体讨论后报主管所长(分局长)审批。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五、匿报营业收入
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对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扣除按规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其它税费后,按20%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
(二)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匿报部分按核定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后,同时对应纳税所得额减除所得税后按20%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三)对核定(包括带征)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律按核定率或带征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
(四)匿报收入征收的
个人所得税一律不得减除原附征的
个人所得税。
六、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
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
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对尚未开展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扣缴义务人,应加大辅导服务和宣传力度,督促扣缴义务人年底前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进一步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力争在2009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