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佳政办发〔201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佳政办发〔2015〕2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佳政办发〔2019〕1号)规定,继续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佳政办发〔2019〕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推广应用
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佳木斯市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强化税收调控职能,促进全市
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推广应用
房地产估价技术(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20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1〕61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
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黑地税联〔20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指导思想,以运用
房地产估价技术确定计税价格为核心,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为目标,大力推广应用
房地产估价技术,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机制,堵塞征管漏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积极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评估机构确定、业务培训、信息采集、标准房基准价格制定、软件测试及评估结果检验工作。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全面评估。在初期阶段,暂以纳税人交易的存量住房为评估对象,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将评估范围扩大到工业、商业
房地产。
三、工作原则
(一)合法原则。存量房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估所依据的数据和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评估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公平原则。评估确定的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要采用统一的估价技术标准,评估时点要一致,评估结果要做到客观、公正。
(三)效率原则。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使评估工作标准化、批量化和科学化,提高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和纳税成本。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2年3月)。
1.建立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佳木斯市推广应用
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郝敬江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戴万春 市地税局局长
宋志民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杨 新 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局长
王献宇 市城乡建设局局长
宋学英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黄金华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局长
耿学松 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推广应用
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地税局副局长赵玉成担任。
2.确定评估机构。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将相关技术工作委托给具备较高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工作目的、范围、内容、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确保受托单位根据需求按时完成所承担的技术工作。
3.组织业务培训。结合实际,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培训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2年4月1日—2012年6月30日)。
1.采集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地税部门会同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采集全市所有存量房基础数据信息,并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筛选,录入数据采集表,建立存量房数据信息库。采集的数据信息要完整、准确,符合存量房估价需要。要将存量房交易频繁、交易量较大的“小区”列入优先采集名单,原则上采集到“楼幢”。对信息不全或者采集确有困难的,可采集到“小区”。评估阶段需要采集的其他数据,由建设、房产、国土、规划等部门提供。
2.按照科学方法,制定基准价格。地税部门会同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全市
房地产市场特点,按照“区域连片、地段相连、用途相同、价值相近”的原则划定评估分区,按“小区”或“楼幢”设定标准房。要认真分析全市
房地产市场状况和房屋价格影响因素,按照科学的方法制定标准房基准价格,建立全市标准房价格体系;要严格对评估机构制定的标准房基准价格进行审定,确保基准价格符合市场实际。对基准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认真调查,及时调整。
3.软件测试和评估结果检验。地税部门将评估机构采集的存量房基础数据信息和标准房基准价格等有关数据导入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比对系统,并根据全市
房地产市场特点、价格影响因素及
房地产税收征管情况,调整设定软件功能设置及相关指标、参数,应用软件对存量房进行模拟评估,以检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软件的适用性。通过多种方式,将软件评估的价格与一定时间内的实际交易价格、中介机构挂牌价格以及邻近“小区”的评估价格进行比对,对评估结果进行检验,确保评估价格公平、准确。对软件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地税部门要及时上报,认真解决。对评估结果与实际交易价格差异达到规定范围且软件运行稳定的地区,地税部门要组织评定验收,做好全面应用准备工作。
(三)推广应用阶段(2012年7月1日起)。
1.全面实施评估。2012年7月1日起,地税部门要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全面的评估,依据评估价格进行税款征收工作。严禁不经评估即直接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或公布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客观上引导纳税人按公布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进行纳税申报。要研究制定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下浮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以此评估申报价格是否偏低。评估值下浮比例应不高于20%,具体比例由地税部门确定,报省地税部门备案。
2.定期维护更新。要定期对评估系统进行维护更新。发现存在遗漏 “小区”或“楼幢”的,要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对新建住宅小区的相关信息,要定期采集更新。原则上要按年对全市标准房基准价格进行维护更新,当存量房价格受市场影响波动较大时应及时调整。
3.建立争议处理机制。要按照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制定符合全市实际的争议处理办法,细化工作流程,完善争议处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谋划全局、统一部署,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层层细化分解,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和相关标准,扎扎实实推进工作落实。
(二)强化部门配合。开展应用
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综合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部门多,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紧密配合,积极参与。要建立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地税与财政、建设、房产、国土、规划、物价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提供数据支撑,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减少数据整合和处理中的技术障碍。要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部门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解决各种问题,确保全市存量房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介,广泛宣传存量房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工作流程,阐明存量房评估工作在贯彻国家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措施,营造依法、公平的纳税环境,保护依法纳税人正当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营造积极的舆论导向和氛围。
(四)建立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地税部门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并对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所需经费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