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房产转让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房产转让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诸地税政〔2007〕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和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诸地税法〔2010〕60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诸地税法〔2010〕8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做好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征管,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全省房地产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农税字〔2006〕38号)的有关精神,现就个人转让房产的有关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如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购房发票,征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难以确定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以成交价与评估价孰高的原则,按全额的1%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我市“普通住宅标准”按《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诸政办发〔2006〕13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三、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的,应按《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动产转让中有关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诸地税政〔2005〕77号)文件精神执行,即以成交价与评估价孰高的原则,按全额的2%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