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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地方税务局 临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财务和税收征管的意见【全文废止】

临海市地方税务局 临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财务和税收征管的意见【全文废止】
临地税政(201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临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临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9.5.28)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

市国税局各科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科、室:

为了加强建筑业的财务和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业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跨地区经营建筑业的财务及税收提出如下征管意见:

一、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以项目部作为核算的基本单位,各分公司或项目部必须正确地确定项目收入、成本核算范围、内容和时间,正确划分各种费用界限,保证收入成本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核算模式:凡注册在我市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应当健全,项目部财务核算可选择二级核算或三级核算模式。二级核算:项目部主要核算项目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确认收入,会计凭证、明细帐均保留在项目部,并按期报送财务报表汇总到总部,总部财务报表反映该企业全部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三级核算:分公司、项目部分别核算,最终将报表汇总至总部,总部反映所有经营成果;会计凭证、明细帐均在项目部,分公司根据各项目部的报表汇总,核算分公司所属项目经营状况,并按期报送财务报表汇总到总部。

三、工程款征收方式: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且应将各分公司或项目部确认的收入汇总到总部。

四、201651日起,跨地区经营的,在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时,不再按开具工程项目金额预缴企业所得税。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均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以及未在省外设立二级分支机构证明仍由企业所得税所辖分局()出具。

五、跨省经营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执行 ;省内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按照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9]52号)文件执行。(具体上报资料及办法见附件)

六、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用于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七、对查账征收的企业设置应税所得率预警值,预警值设定为2.5%。对核定征收企业,按照8%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税款。

八、建筑企业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12月份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等资料报地税机关备案,相关岗位应根据企业上报的资料分项目建立企业营业收入台帐,同时根据企业上报的资料与申报系统信息开展比对,确保总部财务报表反映该企业全部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现分支机构或项目部财务数据未汇总到总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率一览表



    临海市地方税务局    临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