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佳政办规〔2018〕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佳政办发〔2019〕15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黑政规〔2017〕35号)要求,根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
黑财税〔2018〕17号),现对我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重新进行确定。具体如下:
一、土地等级范围
刘英俊公园区域,北至英俊胡同;西至荣歌巷;南至织锦胡同;东至松桦街。由二等调至三等土地等级范围。
其他土地等级范围,遵照《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调整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
佳政办发〔2011〕17号)执行。
二、分等年税额标准
城镇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20—4元,其中:一等20元/平方米、二等17元/平方米、三等14元/平方米、四等10元/平方米、五等7元/平方米、六等4元/平方米。
三、房地产开发用地适用的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
房地产开发用地按项目所在地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执行。
本范围和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 (
佳政办发〔2011〕4号
)同时废止。
此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关于调整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佳政办规〔2018〕26号)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公平税负,改善我市营商环境,做好我市
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黑政规〔2017〕35号)。
(二)《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
黑财税〔2018〕17号)。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四)《
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二是促进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促进税负公平,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四、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对部分企业反映强烈、与周边相邻土地税额标准差距较大且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妥善解决的区域
土地使用税等级归位调整。
(二)降低二等以下等级土地税额标准,减轻企业税负。
(三)取消房地产开发用地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上浮政策,归位执行项目所在地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佳木斯市财政局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