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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2014年第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修改完善、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吉市政函〔2015〕328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和《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等1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批复》 ( 吉政函[2007]116号),现将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标准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

一等24元/平方米,二等18元/平方米,三等12元/平方米,四等10元/平方米,五等5元/平方米,六等3元/平方米。

二、调整后的土地等级范围

市行政区划所辖区域(不含所辖县、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范围,按照2008年确定的《吉林市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图》和《吉林市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图》等级范围执行,并随我市基准地价图的更新进行同步调整,执行时间以基准地价调整执行日期为准。基准地价图以外的土地等级,工业按照五等、商业按照六等执行。

三、行业划分

按照《吉林市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图》确定土地等级的行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除上述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一律按照《吉林市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图》确定土地等级。

四、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原则上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缴纳期限分别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10日前。年税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按月缴纳土地使用税,期限为每月终了后10日内;定期定额纳税人也可按月缴纳税款。年税额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全年税款可在每年的9月10日前缴纳。

五、其他事项

纳税人一块土地跨越多个土地等级,能够明确划分的分别计征土地使用税,划分不清的按最高土地等级税额计征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拥有多块土地,分别坐落于不同土地等级,能够划分清楚的,分别计征土地使用税;划分不清的,按最高等级计征土地使用税。

本通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范围的通知》 ( 吉市政办发[2007]2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3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