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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0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财税[2015]15号规定,第三条第5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三条第3款中“建筑安装企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核定比例核定征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第4款中“房地产企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核定比例核定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第5款“服务业按照不低于销售(营业)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第6款“金融保险业按投保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三征收印花税”、第7款“不动产交易、勘察设计、财产租赁、技术及无形资产转让分别按照不低于营业收入的 100 %的比例核定征收各自税目印花税”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第三条第3款中“建筑安装企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核定比例核定征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第4款中“房地产企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核定比例核定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第5款“服务业按照不低于销售(营业)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第6款“金融保险业按投保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三征收印花税”、第7款“不动产交易、勘察设计、财产租赁、技术及无形资产转让分别按照不低于营业收入的 100 %的比例核定征收各自税目印花税”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精神,为适应经济发展变化,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印花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及商品房购销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三、对有关行业的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调整为:
  1、工业企业(含采购环节)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
  2、商业企业按照不低于销售(营业)收入的50%的比例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
  3、建筑安装企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征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并按照不低于销售(营业)收入的50%的比例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
  4、房地产企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并按照不低于销售(营业)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
  5、服务业按照不低于销售(营业)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
  6、金融保险业按借款金额、投保金额分别按万分之零点五和万分之零点三征收印花税
  7、不动产交易、勘察设计、财产租赁、技术及无形资产转让分别按照不低于营业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征收各自税目印花税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