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诸地税政〔2007〕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和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诸地税法〔2010〕60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诸地税法〔2010〕86号
)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 自2015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税务分局(办税点)、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若干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明确,并请各分局(办税点)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一、企业持有法人股取得收入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持有法人股上市转让取得股票溢价收入应作为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收入),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持有法人股(不上市转让)分享的被投资方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股息收入),依法补缴
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营业用房转让和自建房转让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不能提供合法、真实、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与合理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个人营业用房转让按照房产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个人自建房转让按照房产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