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市政办函〔2010〕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修改完善、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吉市政函〔2015〕328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16年营改增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同时根据《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2020〕1号)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制发,未纳入《吉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
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强化
耕地占用税管理措施
(一)各地方税务局征收单位要建立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制度。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耕地占用税。逾期申报或缴纳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二)各地方税务局征收单位要建立
耕地占用税申报缴税与国土资源局《上报省和国家批准的项目征(占)土地有关情况汇总表》及《违法占地案件查询统计表》交叉稽核制度。每月20日前,要对纳税人申报缴纳
耕地占用税情况与国土资源局批准占用耕地和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情况进行资料核对,发现已经占用耕地而没有缴纳税款的,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三)各地方税务局征收单位要建立占用耕地实地核查制度。要依据国土资源局发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对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进行核查,凡是少批多占的,要依法征收
耕地占用税,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四)各地方税务局征收单位要加强部门间协作。各征收分局要将本单位管辖户的土地征(占)用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税务分局,市内传给第二直属税务局。
各级国土资源局要认真执行“先税后证”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局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包括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以公文形式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局。其中:吉林市市区通知吉林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局。
(二)各级国土资源局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时,要查验同级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完税、免税、缓税文件,否则,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各级国土资源局在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时,应当将处理决定同时以公文形式移送同级地方税务局。
(四)各级国土资源局每月10日前,应当将上月《上报省和国家批准的项目征(占)土地有关情况汇总表》及《违法占地案件查询统计表》报送同级政府综合治税办公室。本月没有发生新的数据时,报送空表。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
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的综合治税办公室要统筹协调此项工作,定期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国土资源局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保证
耕地占用税及时足额入库。
(二)要组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国土资源局,对本文件下发前的
耕地占用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具体安排如下:
1.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9月1日至12月31日。
2.清理的主要内容。
(1)2008年1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已经批准占用耕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照新的
耕地占用税标准缴纳税款,以报批时间代替批准时间而少缴税款(以前年度若发现问题可以追溯,多退少补)。
(2)纳税人少批多占耕地问题。
(3)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没有按照规定缴纳
耕地占用税。
(4)纳税人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
耕地占用税后,改变原占地用途,没有补缴
耕地占用税。
(5)各级国土资源局查处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中,应当缴纳
耕地占用税的,没有足额缴纳。
3.清理工作的主要步骤。
(1)9月1日至9月30日,国土资源局对以前年度至本文件下发前,批准占用耕地和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情况进行清理,并将《上报省和国家批准的项目征(占)土地有关情况汇总表》及《违法占地案件查询统计表》报送市政府综合治税办公室(市财政局法规处)。从2010年9月份开始,要按月报送。本月没有发生新的数据时,报送空表。
(2)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上报省和国家批准的项目征(占)土地有关情况汇总表》及《违法占地案件查询统计表》提供的信息,对照清理的主要内容,逐项进行核对。同时,按照建立
耕地占用税申报缴税与《受理、报批、批准占用耕地和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情况明细统计表》交叉稽核制度的要求,规范日常稽核工作程序。
(3)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建立占用耕地实地核查制度的要求,依据交叉稽核情况,开展占用耕地实地核查工作。同时,规范占用耕地实地核查工作程序。
4.清理工作的主要要求。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为国土资源局和占用耕地的单位与个人提供优质服务。
(2)清理中发现的以前年度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各级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3)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和分析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做好
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
附件:1.违法占地案件查处统计表
2.征地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