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富阳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富阳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3号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定期定额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定期定额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照行业分类分别设定,其中货物运输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44号
)的规定执行;批发、零售行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5%;工业、建筑业、饮食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