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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产市场契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产市场契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发电[1999]10号 1998-08-27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废止的浙江省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财法字[2008]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财政局(不发宁波):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浙财税政[1999]8号)已下发执行。根据省厅、省局联合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房产市场契税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厅、省局联合文件中“我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税率暂减按1.5%执行”所称的普通住宅是指除别墅以外的各类住宅。

二、省厅、省局联合文件中所称免征契税的空置商品住宅仅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并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通过的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其契税的免征,须按省厅浙财农[1998]198号文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这次调整房产市场契税政策,是为了促进住宅消费,有效启动我省房地产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切实加强契税征管政策宣传工作,以利进一步产生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效应。同时,在实际执行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除省厅、省局联合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外,其他契税征管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借机擅自、随意扩大契税减免范围。

四、此次调整我省房产市场契税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对在此后按原规定已征收入库并符合省厅、省局联合文件中减征免征契税规定的,请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及时做好有关退税工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