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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地方税务局 庆元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庆元县水力发电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庆元县地方税务局 庆元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庆元县水力发电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庆元县地方税务局 庆元县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庆元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庆元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庆元县水力发电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庆元县水力发电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力发电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水力发电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积极鼓励和扶持我县水力发电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2000〕9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 浙国税所〔2009〕4号)等有关规定,并根据我县水力发电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水力发电开发的居民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水力发电行业的所得税计算申报缴纳按本办法执行,其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税费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在我县境内从事水力发电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分类管理办法。

(一)对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账建证,账证健全能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纳税人,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征管办法。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

方式,纳税人应在月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对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我县水力发电的经营情况,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年度终了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纳税人应在月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四、纳税人支付的股息、红利、利息及单位员工的工资薪金等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计算方法

1、实行依法自行申报,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口径确认;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收入以及其它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和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它收入。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者举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税务机关应加强在水力发电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部门配合与信息共享。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的情况比对工作,对比对不符或税负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

七、若法律法规有变动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八、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庆元县地方税务局 庆元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庆元县水力发电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庆地税政〔2008〕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