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减免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减免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盐地税政〔2008〕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目录公告》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
》 (
浙地税发〔2008〕1号
)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对我县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所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房产税五成的照顾。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