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嘉地税规费[2006]63号2006-6-23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从2006年5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后,有关费款结算明确如下:
1、对原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与老办法的差额,在7月份征收期申报缴纳时按地方教育附加补缴入库;
2、对原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在7月份征收期申报缴纳时一次性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3、对原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在7月份征收期申报缴纳时进行清算,超过应征部分的,抵扣7月份应缴费款,抵扣不完的,留下期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