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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地方税务局 象山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模具产品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 象山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模具产品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11.14                                             象税政〔2007 〕277 号

税谱®提示:根据 象山县财政局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象财办【2017】485号规定,部分失效: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个人所得税仍适用。门征率和征收率按市局文件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 象山县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县地税局各分局、县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支持我县模具产业发展,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国税发[2007]1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我县模具产品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作如下调整:
模具产品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从原来的9 %调整到7 % ,所得税征收率、门征所得税征收率从原来的3%、4%调整到2%、3%。
本通知从2007 年1月1日起执行,各基层征收单位应按调整后的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及时修改纳税鉴定,并通知相关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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