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工业用地及房屋建筑物最低计税价格的补充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临地税政〔2010〕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9.5.28)规定,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科、室:
根据不动产交易及股权转让涉税管理操作过程中反馈的意见,经研究,现对《关于实行工业用地及房屋建筑物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临地税政[2010]11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工业用地交易期日修正系数值调整如下,临地税政[2010]11号文件附件之工业用地交易期日修正系数值表停止执行。
交易期日 修正系数
1991年(含)以前 .10
1992-1999 0.15
2000-2004 0.35
2005-2007 0.55
2008 0.65
2009 .85
2010 1
二、属出让方式缓缴出让金的用地,按规定计算出计税价格再扣除土地出让金缓缴部分后确定计税依据。属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按规定计算出计税价格的60%确定计税依据。缓缴和划拨用地补缴出让金的,应按正常工业用地计算最低计税价格。
三、暂定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为20年,残值率为5%。对房屋建筑物实行核定计税价格的,可按平均年限折旧法予以修正。
四、企业单位转让商业用房或住宅用房的,按临地税政[2010]12号《关于调整我市住宅用房及营业用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执行,但按规定无法计算的,可由企业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计税价格。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