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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伊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伊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伊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 伊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中“减免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市地税局负责审批”废止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4年第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符合省地税局文件规定困难减免税条件,减免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市地税局负责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税局负责审批,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的流程、时限、需提交的资料等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2013年第2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4年第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伊春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0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