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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龙政发〔2007〕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 龙政发〔2013〕68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根据 浙政发[2007]50号浙地税发[2007]80号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

  一、土地等级及范围划分

  全县应税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级:

  一级用地范围:东至东外环线,南至老浙赣线,西至西外环线,北至衢江。

  二级用地范围:城市外环线以内的一级用地范围以外部分,以及浙江龙游工业园区、城南工业区(含灵江园区)、物流园区。

  三级用地范围:除一、二级范围外的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级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二级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三级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

  三、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税额标准调整涉及的有关工作。

  (二)纳税人应及时将占用土地面积等纳税资料,据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及时、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在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税源数据录入和税种登记工作。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