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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工矿区范围内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工矿区范围内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市地税发〔2011〕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修改完善、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吉市政函〔2015〕3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处室(机关党委):

     吉林市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工矿企业管理,规范税收征管,解决税负不公问题,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下发了《关于对桦甸市等地设立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工矿区的批复》吉市政函[2011]206号文件,现就落实该文件精神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开征时间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各工矿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1年7月1日前已征税款不退,未征税款不补。
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
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等级严格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等1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7]116号)文件执行。吉林市3—24元/平方米;蛟河市1.5—12元/平方米;桦甸市2—12元/平方米;舒兰市1.5—12元/平方米;磐石市1.5—12元/平方米;永吉县3—9元/平方米。
工矿区的征税范围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桦甸市等地设立开证城镇土地使用税工矿区的批复》(吉市政函【2011】206号)确定。吉林市所属工矿区土地等级,按照吉林市基准地价图(2005年版)确定,基准地价图以外的为六等;五县(市)所属工矿区土地等级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 要求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工作。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开征前的税收征管准备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