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土地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6〕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佳政办发〔2019〕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佳政办发〔2019〕15号)规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的起草或实施部门应于2020年3月1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同时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向省司法厅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促进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土地税收征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8〕1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税〔2010〕2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确权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关闭、注销企业尚未出让的土地以及未用于经营的闲置土地)税收征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国土资源管理与地税部门土地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季将地税部门所需涉税信息以纸质或电子数据形式反馈本级地税部门,为地税部门税收征管提供支撑。信息内容如下:
(一)耕地占用信息,包括农转用审批文件等资料;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信息,包括出让、转让合同、评估资料以及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缴纳、土地转让价款、土地用途、权属性质及使用权类型等资料;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信息,包括土地抵押人、土地抵押权人、土地用途、权属性质及使用权类型、抵押面积、评估金额、抵押金额、土地抵押权登记起始、终止、注销日期等资料;
(四)建设用地审批、新批用地、闲置用地信息,包括权属、界址、面积、发证、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缴纳等资料;
(五)“土地调查”更新信息;
(六)其他税收征管需要的信息。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和地税部门要研究建立网络直联、实时共享的信息平台。地税部门对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取的地籍信息只能用于征税,有责任按照规定予以保密,并定期将日常征管和稽查中发现的纳税人未批先建、擅改用途、违法转让等违法用地信息传递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强化土地税收协同管控
(一)加大税款征收力度。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传递的信息,建立和完善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税源数据库,加强土地税收征收管理。各级地税部门对欠缴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采取行政强制,对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各级地税部门对欠税纳税人依法做出查封、扣押决定后,应向本级国土资源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及时对地税部门传递的查封、扣押资产(包括地税部门在其他税种征收管理时查封、扣押的资产)进行确权认定,地税部门未解除查封、扣押手续之前,任何部门不得另行查封或办理过户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前,应查验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完税情况,对不能提供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确保协同管理工作落实。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土地税收管理综合协调工作,积极配合,加强协作,抓好落实。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和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应税土地面积的测量工作,特别是对占地面积大、未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信息不清需要实地测量的宗地,地税部门要列出待测量宗地清单,提交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资质的测绘部门与地税部门共同开展实测,准确界定土地用途,并在测绘成果图上共同签字确认,地税部门据此实施税收征管。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地税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明确执法协作、先税后证、实地测量和信息传递工作的具体方式、程序和时限。建立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推诿,落实不力等情况造成税款流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佳木斯市土地涉税信息传递工作流程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
附件
佳木斯市土地涉税信息传递工作流程
一、耕地占用信息
包括农转用审批文件等资料。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上季度已审批完成的土地农转用信息填制《土地转征审批情况表》(附件1)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科,整理后传递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科。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信息
包括出让、转让合同、评估资料以及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缴纳、土地转让价款、土地用途、权属性质及使用权类型、地籍等资料。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科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上季度已审批完成的土地转让信息,填具《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附件2);建设用地审批科填具《建设用地审批表》(附件3)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科,整理后传递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科。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信息
包括土地抵押人、土地抵押权人、土地用途、权属性质及使用权类型、抵押面积、评估金额、抵押金额、土地抵押权登记起始、终止、注销日期等资料。
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上季度已完成的查封、扣押土地信息填制《土地使用权抵押、质押信息表》(附件4)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科,整理后传递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科。
四、闲置用地信息
包括权属、界址、面积、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缴纳等资料。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审批科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上季度闲置用地信息《闲置土地情况统计表》(附件5)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科,整理后传递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科。
五、“土地调查”更新信息
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上季度已完成的“土地调查”更新信息及时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科,整理后传递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科。
六、其他税收征管需要的信息
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临时调取的其他涉税信息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科,整理后及时传递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科。
七、已占地未办土地使用证信息
各区地方税务局在日常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要将有关信息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通过内网传递给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科,填写《已占地未办土地使用证信息统计表》(附件6),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科将信息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传递给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
地税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要求,认真做好比对利用等后续管理工作。各区地税局要把信息交换、税源普查与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土地税收税源档案,将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纳税人应税土地信息进行整合并开展比对分析,做好税源数据库的建设和动态维护工作。
各县(市)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土地转征审批情况表
2.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3.建设用地审批表
4.土地使用权抵押、质押信息表
5.闲置土地情况统计表
6.已占地未办土地使用证信息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