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青政发〔201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青政办发〔2019〕47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方案
(试行)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根据《
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4]111号
)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度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青田县辖区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税额标准
按照“提标准、稳基数、重激励”原则,全面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提高企业土地保有成本,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企业集约节约用地。从2015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按以下标准实施:
1、鹤城街道西至瓯江大桥,东至塔山公园、塔山大桥,南以瓯江为界,北至鹤城后山的新建岭北侧延伸段至米糍坦的公路、丹山门新建道(具体可参考鹤城街道控规确定的范围线)调整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级,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2、除二级土地外的鹤城街道、瓯南街道、油竹街道、温溪镇、山口镇辖区调整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3、其他建制镇辖区和工矿区调整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四级,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4、黄垟钼矿区为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
(三)行业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县产业结构特色,暂分为工业、服务业和其他三类。
金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烟草、电力、石化、通讯、房地产等行业不享受减免政策,集团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得减免。
对经营涉及两个或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销售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四)“亩产税收”计算口径
1、“亩产税收”=会计年度净入库税收合计÷实际用地亩数。会计年度净入库税收合计是指1月1 日至12月31日国税、地税实际净入库的税收合计(即年度实际缴纳税款-年度各类退税金额)。若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先征后退”的,该会计年度是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若实行“征前减免”的,则会计年度是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税(费)种包括增值税(含免抵调库)、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环境保护税。会计年度净入库税收包括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企业免抵税以发生月为口径)、自查查补税款、征管评估查补税款,但不包括委托代征税款、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实际用地亩数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企业自用、出租、无偿提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纳税人土地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三方共同确认。
3、特殊情形处理。“一企多地”的,应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合并土地计算该企业的亩产税收;“一地多企”的,各入住企业缴纳的税收(费、金)可合并计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承租方企业存有“一票否决”情形的,承租方税收不计入出租方缴纳的税收。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方案
根据分类行业确定“亩产税收”减免标准值,行业减免标准值原则上以“亩产税收”行业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纳税人“亩产税收”高于行业减免标准值的,按比值高低分档确定差别化的减免幅度,减免幅度在100%-30%内依次递减,减免总档数在3-5档之间确定。纳税人“亩产税收”在行业减免标准值以下的,原则上不予减免,但企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适度给予减免。地税局负责按年度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一票否决”的情形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名单,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享受减免税政策资格: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立案查处且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被查年度应纳税额10%以上的;
2、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3、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因违法用地行为受到查处的;
5、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受环保部门立案查处或引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6、产能落后、能耗特别巨大,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责令限期转产或关停的;
7、列入重污染、高能耗行业整治的,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治验收的;
8、发生其他特殊恶性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
三、其它事项
1、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政策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停止执行省政府、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本文件规定减免条件,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行选择享受一项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房产税减免按照稳收入、调结构的原则,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税政策执行。
3、当年度已注销企业、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不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