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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和征收范围的通知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和征收范围的通知
余政发〔2008〕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余政发〔2017〕33号规定,需修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2007年1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和征收范围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根据我市地段级差、地形地貌、公用设施、经济发展程度等实际情况,将我市的土地等级分为三级,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级12元/平方米、二级9元/平方米、三级6元/平方米。具体如下:
  一级:余姚城区中心区;
  二级:余姚城区(街道)建成区(除一级外)、各镇(不包括四明山镇、大岚镇)的建成区、余姚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城区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功能区、余姚工业园区(包括滨海产业园);
  三级:其他除乡行政区域外所有地方。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余姚城区中心区、建成区范围原则上按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等级划分确定。其中,城区中心区范围为:东至城东路、南至四明路、西至玉立路、北至子陵路。城区建成区范围为:东至城东路、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余慈公路。
  (二)各镇(街道)建成区范围原则上根据各自的城镇规划确定,具体由市地方税务局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定。
  (三)与各镇(街道)建成区、余姚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相邻的所有纳税人按相应的建成区、余姚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政策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