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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0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财税[2015]1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稽查局: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甬地税一[2005]10号)文件规定,凡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为方便征收,其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按其营业收入予以带征,带征率定为:商业企业为0.2%;其它为0.5%(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除外)。
上述企业是指个人投资兴办的私营企业(包括有限责任、股份有限、股份合作)。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望各单位抓紧贯彻落实。





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