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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乐政发〔2015〕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乐政发〔2016〕4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浙政发[2007]50号)以及《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乐清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乐委发〔2015〕17号)精神,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具体如下:

  一级土地:包括乐成街道(不包括原城北乡辖区)、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柳市镇(不包括原七里港镇、黄华镇、象阳镇辖区)、虹桥镇(不包括原蒲岐镇、南岳镇辖区)、北白象镇(不包括原磐石镇辖区)、乐清经济开发区,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2元。

  二级土地:包括白石街道、翁垟街道、天成街道、石帆街道、虹桥镇原蒲岐镇辖区、北白象镇原磐石镇辖区和柳市镇原七里港镇、黄华镇、象阳镇辖区,每平方米年税额为9元。

  三级土地:包括乐成街道原城北乡辖区、虹桥镇原南岳镇辖区、雁荡镇、清江镇(包括原南塘镇辖区)、芙蓉镇(包括原岭底乡、雁湖乡辖区)、淡溪镇(包括原四都乡辖区)、大荆镇(包括原湖雾镇、镇安乡、智仁乡、双峰乡辖区)、仙溪镇(包括原福溪乡、龙西乡辖区),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

  以上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