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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1年7月19日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每次收入[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税费-修缮费用(月800元为限)]-800
每次收入[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税费-修缮费用(月800元为限)]×(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20%(个人住房租赁10%)
二、对个人房产租赁所得,可按住房1%、非住房2%附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等纳税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中的租赁业附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