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拆迁中的契税政策的函【全文废止】
慈地税〔201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慈财税[2015]1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税分局:
为进一步支持城市建设,根据
契税相关文件精神,对城市建设拆迁中有关
契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可享受政策的时间范围: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在拆迁协议签订前后两年内可以享受
契税抵免政策,货币补偿的拆迁户新购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产权登记核准受理日期为准。
二、可享受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国有土地房屋拆迁
契税抵免
1、对拆迁安置中选择货币安置的,在本市内所购房屋价款中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金额等额部分,予以免征或退还已征
契税;对超出部分,按规定税率征收
契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金额不包括按比例增加的补偿资金、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额、各类补助(贴)费、奖励费、工本费等与主体房屋无关的其他补偿费用。
2、对拆迁安置中选择调产安置的,其调产安置用房与被拆迁房评估金额等额部分,予以免征或退还已征
契税;对超出部分,按规定税率征收
契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金额不包括按比例增加的补偿资金、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额、各类补助(贴)费、奖励费、工本费等与主体房屋无关的其他补偿费用。
(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
1、对拆迁安置中选择货币安置的,在本市内所购房屋价款中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等额部分,予以免征或退还已征
契税;对超出部分,按规定税率征收。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包括被拆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的补偿金额、可安置面积的补偿金额、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可安置面积部分货币补偿金额、斜面结构房屋补偿金额。
2、对拆迁安置中选择调产安置的,在可安置面积标准内等面积部分,予以免征或退还已征
契税;对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征收
契税。
3、对拆迁安置中选择统建房的,凡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免征
契税。
三、本函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