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05〕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慈财税[2015]1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
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对
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精神,明确如下: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的文件精神,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二)、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三)、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四)、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
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三、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文件精神,明确如下: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
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文件精神,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
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
个人所得税。
五、
个人所得税其他有关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9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5〕45号
),有关
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
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
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三)、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
(四)、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
(五)、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
个人所得税。
二00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