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4.23)规定,全文废止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的需要,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原值征收的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二次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嵊地税政(2009)69号
)有关纳税期限规定同时废止,《关于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嵊地税政[2006]55号)、《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文件废止。
特此公告。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