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了(《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浙盐地税征〔2011〕81号))该文件不知道是不是和本公告内容是否一致,只是标题和文号不一致,建议咨询当地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11〕269号)精神,为有效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落实惠民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本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纯地税户个人所得税原附征率在1%以上的调减为1%,原附征率为1%的调减为0.7%。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国地税共管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统一调减为0.5%。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不达起征点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经营的,对驾驶员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减为1.5%,由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代扣代缴;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的,对驾驶员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减为1.5%,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代征。
五、对人力三轮车经营者不再征收每年50元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次个人所得税调整,自2011年9月1日 (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七、本次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减是国家减税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使纳税人切实感受到国家减税带来的优惠。
八、广大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的详细政策和具体的享受金额,咨询电话为:
直属分局:86023270
沈荡分局:86722214
澉通分局:86616110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