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盐地税政〔2004〕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为了促进我县建筑用石的合理开采,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加快生态县建设的步伐,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4]110号
)和《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采建筑用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4]150号)的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我县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经嘉兴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县开采建筑用石资源税征税税额标准为1元/吨。请各分局加强宣传,狠抓落实,确保资源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