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审批(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2011〕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慈财税[2015]1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审批(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四日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审批(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地方税费审批(备案)项目管理,适当扩大基层分局的审批(备案)权限,提高税费审批(备案)效率,优化纳税服务,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审批(备案)项目,是指由慈溪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项税、费、基金相关的各类审批(备案)项目。 包括税费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税收
征管审批项目、地税部门审核的财政扶持政策兑现项目。
第三条 税费审批(备案)权限分为宁波市审批、县市局审批、本局授权审批、分局审批四个层次。
税费优惠审批(备案)项目中报批类减免税费项目、地税部门审核的财政扶持政策兑现项目和税收
征管审批类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退抵税申请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申报申请由市局审批或批经宁波市局审批。
税费优惠审批(备案)项目中备案类项目全部由分局审批。
报批类减免税费项目中涉及个人、个体户及时效性较强的减免税费项目税费项目和税收
征管审批类的征收方式认定、印花税征收方式认定、居民纳税人身份认定、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授权分局审批。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相应优惠项目的申请行使审核、审批权。
第五条 申请税费优惠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报批(备案)期限提出申请,除特殊情况外,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报批(备案)期限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六条 税费审批(备案)项目要经有权审核、审批的地税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税费审批(备案)项目具体分类、减免税权限、受理时间详见附件《税费审批(备案)项目一览表》。
第二章 税费审批(备案)项目的受理
第八条 税费审批(备案)项目统一由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税收
征管审批项目中由税务机关发起审批流程的除外。
第九条 文书受理人员受理纳税人有关申请资料后,审阅其填写的表格是否准确、完整,送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有效、齐全。发现纳税人申请的审批(备案)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备案)后执行的,当即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出具《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现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纳税人出具《审批(备案)资料补正告知书》;符合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同时向纳税人出具《审批(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次日前将申请资料扫描,移送至税源管理环节。
第三章 税费审批(备案)项目的审核
第十条 税费审批(备案)项目由相应职能组室负责审核。职能组室收到文书受理环节移送的企业申请资料后,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正确性和税收审批(备案)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初审,主要是对报批类税收项目所应具备的政策条件与实际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一条 在初审时发现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税源管理组负责补正。补正的资料交由文书受理窗口扫描归档。
第十二条 需要对企业申请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办理时间。
1、税费优惠(备案)项目的办理时间。税源管理组应在5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结论和理由,上报至分局分管局长审批。税源管理组在上报分局时应分项目登记管理台帐。
2、 税收
征管审批项目的办理时间。税源管理组应在文书受理环节移送的企业申请资料后2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移送下一个审批流程。
第四章 分局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分局分管局长收到税源管理组移送的企业申请资料后,对纳税人税收审批(备案)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和审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包括:申请情况(时间、材料)、申请审批事实(理由)、审核情况、审批依据、审批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税费审批(备案)项目应由分局集体审理。审理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关程序是否规范,税收减、免缓事实是否成立,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初审意见是否合法。集体审理情况要形成会议纪要。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项目应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上报,分局集体讨论决定,并对经批准的纳税人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纳税人的资金情况,以保证税款按期入库。
第十六条 办理时间。
1、税费优惠(备案)项目办理时间。应在分管局长收到税源管理组移送的企业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集体审理意见,属分局审批(备案)的优惠项目按规定完成审批流程,属需上报的优惠项目上报至市局相关科室。
2、税收
征管审批项目办理时间。应在分管局长收到税源管理组移送的企业申请资料后3日内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审批(备案)权限在分局的或授权分局审批(备案)的,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流程。需上报上级审批(备案)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局相关科室。
第五章 市局审核、审批
第十七条 市局相关科室在收到分局上报的企业申请资料和审批意见后,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审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和分局审批意见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复审,并在5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局长室。
第十八条 审理要求
1、税费优惠(备案)项目。局长室收到相关科室的税费优惠项目复审意见后,由局长专题会议作出上报意见或审批决定,特别重大的事项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2、税收
征管审批项目可由分管局长根据工作职责提出审核意见或审批决定。
第十九条 局相关科室根据局长室审批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审批文件或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宁波市局。
第六章 税费审批(备案)项目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基层分局应在本分局作出审批(备案)决定或在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分局的报批类审批项目基层分局根据市局授权完成税易07的流程操作,并分户填写减免分户汇总表,每月底统一拟文报送市局发文确认。
基层分局审批备案类减免税费项目后,分户分项目登记台帐,每月底向市局相关科室报送分项目分户汇总表。
第七章 税费审批(备案)事项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层分局应加强审批(备案)项目后续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纳税评估或其他专项检查,定期对纳税人审批(备案)事项进行清查、清理,跟踪、反馈。
第二十三条 基层分局在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或接到有关部门转来资料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制作书面调查报告,报送市局。
(1)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
(2)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
(3)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4)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
(5)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
(6)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的。
第二十四条 市局结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财政监督,对税收审批(备案)项目进行检查监督,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类审批(备案)项目档案资料,统一由基层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归集,年度终了统一收归本级税务机关档案室统一按规定保管。凡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的部分审批(备案)文书、表报等,统一存入纳税人户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慈溪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税费审批(备案)项目一览表
主题词:税费 审批 办法 通知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