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全文废止】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二手房交易税收秩序,现将我县转让二手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2%。
二、原《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浙盐地税政〔2005〕21号)第二条征、免税和不征税政策规定:“1、出售住房:(5)土地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出售非普通住房,按1%(别墅为2%)带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2、出售营业用房、写字楼、独立产权汽车库和其他房产(以下简称其他房产):(5)土地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出售其他房产,按1%带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此规定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