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2011〕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慈财税[2015]1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自然人和法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股东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的规定,现就
股权转让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务管理
企业因股权变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按照税法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
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等相关资料,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纳税(扣缴)申报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二、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
股权转让)取得所得,应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人转让股权价格有第二条第(一)项所述情形,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认定其有正当理由,可按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的
股权转让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1、所投资企业近三年连续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大于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个人将
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纳税人转让股权价格有第二条第(一)项所述情形的,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税依据可按照纳税人申报转让价格和相当于转让股份所对应账面净资产份额孰高原则来确定:
1、将
股权转让给同一控制人控制企业;
2、初始控股股东不变,其他股东累计转让股权低于15%的;
3、初始投资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4、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企业资不抵债、破产等情形下的
股权转让行为;
5、对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采矿权和股权等资产账面金额合计占资产账面总额比例在30%(含)以下的企业
股权转让行为;
(四) 纳税人申报的
股权转让价格有第二条第(一)项所述情形的,且无正当理由,应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股权转让收入。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资产评估由纳税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济行为,其外在形式是转让股权,实质为转让不动产,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确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以逃避税款为目的的经济行为,按不动产交易行为计征税款。
1、拥有土地,但对拥有的土地未按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进行建设、开发企业的全部
股权转让行为;
2、虽对拥有的土地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了建设、开发,但未按取得该土地时拟建生产经营项目进行实际生产经营企业的全部
股权转让行为;
3、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纳税人申报
股权转让价格时,应承诺其
股权转让行为及申报的转让价格的真实性。纳税人同一
股权转让行为通过多次转让或化整为零的方法转让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以逃避税款为目的的,应根据税收有关规定追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
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电子台账登记和后续监控管理。
六、个人股东
股权转让所得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法人股东
股权转让所得以该法人注册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有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根据属地征收的规定,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通知不动产(含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按不动产交易行为计征税款。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对
股权转让相关涉税事项建立集体审议制度,并将审议内容记录在案;对计税依据或经济行为有异议的,报市局审定。
八、本通知所称的
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股东变更情况报告表;
2、企业股权变更管理台帐。
二Ο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