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玉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玉政发〔2018〕3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8日《 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玉政发〔2021〕2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玉环已“撤县设市”,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7]80号
)精神,结合我市工业经济的区域分布和落实“亩均论英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情况,为促进土地集约节约使用,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和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一级土地区域范围:玉城街道、坎门街道(不含原里黄乡行政区域)、大麦屿街道(不含原鲜迭镇行政区域)、楚门镇、清港镇行政区域,沙门滨港工业城、海洋经济转型升级示范区、漩门工业城、市医药包装产业功能区、芦浦漩门工业区的区域;二级土地区域范围:坎门街道原里黄乡、大麦屿街道原鲜迭镇、芦浦镇(不含市医药包装产业功能区和漩门工业区)、干江镇(不含原栈台乡行政区域,但包括小屿门工业区)、沙门镇(不含沙门滨港工业城)行政区域,龙溪镇的区域;三级土地区域适用范围:干江镇原栈台乡行政区域(不含小屿门工业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三级:一级土地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9元;二级土地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三级土地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三、调整后的玉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和税额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玉环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玉政发〔2013〕27号)停止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