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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修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95]浙地税三38号)精神,自2012年4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调整为销售收入(含预售收入),预征率仍按《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执行

  特此公告。


2012年3月19日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