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自2016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4.23)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现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保障性住房外,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商铺:5%;
(二)别墅:4%;
(三)排屋:3.5%;
(四)转让给政府的限价住宅:2%。
(五)其他:3%;
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附房(设施)按所属主房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分类参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的房屋类型,或者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商品房预售证上商品房类别。
二、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确需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区分不同的房地产类型适用不同的核定征收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商铺:7%;
2、别墅:6%;
3、排屋:5.5%;
4、其他:5%。
(二)对非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仍按5%执行。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诸暨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3号)、《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诸税政〔2010〕10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