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征收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
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浙政发[2007]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各季度应缴税款应分别在当季的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缴纳。
二、对按租金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
三、本公告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2016年第一至第二季度应缴税款应在当年的6月15日前缴纳。《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浙桐地税发〔2010〕1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7日
《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浙桐地税发〔2010〕19号)自2010年发布以来,很好地规范我市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征收与管理,均衡入库税款,我局发布了《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变化部分:我市之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缴纳期限调整为一年一次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1月15日前。公告后修改为:自2016年度(税款所属期)起,我市纳税人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各季度应缴税款应分别在当季的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缴纳。
不变部分:对按租金收入征收的房产税,仍延用之前的申报时间,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
三、公告的执行
公告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2016年第一至第二季度应缴税款应在当年的6月15日前缴纳。